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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教师招聘:公基法律背诵手册(7)
招教网 2025-02-03 18:35:42

关键词: 全国招教

第三章   刑法

1.刑法的基本原则:罪刑法定、罪责刑相适应、平等适用刑法。

2.我国刑法适用范围:属地+属人+保护+普遍管辖原则。

3.犯罪的特征:严重社会危害性+刑事违法性+应受刑罚处罚性。

4.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5.已满 14 周岁不满16周岁,只对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抢劫、强奸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(烧杀淫掠伤投爆毒)负刑事责任。

6.不满 18周岁犯罪: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适用死刑,不构成累犯。

7.75周岁以上犯罪:故意犯,可以从轻或减轻;过失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;审判时已满75 周岁的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
8.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:无刑事责任能力(无能)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(限能)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(全能)。

9.“无能”不负刑事责任: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。

10.“限能”可以从轻减轻: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。

11.“全能”应负刑事责任: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。

12.间歇性精神病人,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
13.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,但可以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14.直接故意: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。

15.间接故意: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。

16.疏忽大意的过失: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。

17.过于自信的过失: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但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。18.正当防卫不是犯罪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19.紧急避险不是犯罪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,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,属于紧急避险,不负刑事责任。

20.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不能超过必要限度。否则应负刑事责任,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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